6、易地执行任务(如:野外驻训、演习等相关任务)离开驻地3个月以上的连队,在回到驻地后可以
7、除连队以外其他类型的单位,义务兵、未婚或者两地分居的军官和军士,假如在驻地分配了公寓房,也可以回公寓房住宿。
士官应当在连队(队、站、室、所、库)住宿。在不影响士兵在位率以及执行任务和管理的前提下,已婚士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离队住宿:
(二)配偶在驻地长期工作或者生活的,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节假日前
日下午操课结束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回家住宿的士官应当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权限请假销假。持殊岗位士官的留营住宿办法,由军级以上单位确定。
连队的军官和军士通常留营住宿,排长应当与士兵同住,不得单人居住;义务兵应当留营住宿,士兵不得单人居住。
连队的军官和军士,在不影响战备、训练、执勤等任务和管理的前提下,按照下列规定回家住宿:
在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每日在临时来队住房住宿
,工作日下午操课结束后离队,次日(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外)上午操课前归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应当参加单位行政会议和晚点名;
配偶或者需要本人单独照顾(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在驻地以及驻地周边生活的,或者本人在驻地分配家庭公寓住房的
团级以上单位可以根据实际调整驻海岛、山区、高原等交通不便地区连队人员离队、归队时间,
连队的军官和军士回家住宿的请假销假,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执行;
连队以外其他类型单位的义务兵、未婚或者与配偶两地分居的军官和军士,应当留营住宿,但
女军人怀孕和哺乳期间,家在驻地的可以回家住宿,不在驻地的可以安排到公寓住房住宿。